关于调整担保费退费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减费让利政策导向,切实降低客户融资成本,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经公司研究,现就担保费退费办法优化调整如下:
一、按年退费情形
针对结清业务中不再使用担保服务的情况,担保费退费以年度为计算周期:若实际担保期限未满1年,按1年标准收取费用,退还剩余担保年度对应费用;实际担保期限超过1年但不足2年的,按2年标准收取,退还剩余担保年度费用,后续以此类推。
二、全额退费情形
自保函出具后,若客户因未发生实际用信行为终止合同,公司将全额退还已缴纳的担保费用。
三、按月退费情形
1. 重新授信场景:客户为享受当前较低融资成本,在合同期内提前结清并申请重新授信的,担保费退费以月度为计算单位。若实际担保期限不足1个月,按1个月收取费用,退还剩余月份对应担保费。
2. 贷款重组场景:客户在合同期内办理贷款重组业务(含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债务承接等风险缓释措施),担保费退费按月核算,实际担保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退还剩余月份担保费。
四、特殊情况处理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特殊退费申请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决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各部门、各办事处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6月25日
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退费方案2025.6.2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