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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担保费退费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12-02 点击:

为深入贯彻减费让利政策导向,切实降低客户融资成本,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现就担保费退费办法优化调整如下:

一、按退费情形

1.结清不用场景:借款合同到期前提前结清担保贷款并注销担保借款合同,由客户向我司明确书面表示不再使用担保服务且提供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提前注销证明的可享受担保费退费,担保费退费以月度为计算单位。若实际担保期限不足6个月,按6个月收取费用,退还剩余月份对应担保费;若实际担保期限大于等于6个月的,按实际担保月数收取费用,退还剩余月份对应担保费

2. 重新授信场景:客户为享受当前较低融资成本,在合同期内提前结清并申请重新授信的,在重新授信完成后担保费退费以月度为计算单位。若实际担保期限不足1个月,按1个月收取费用,退还剩余月份对应担保费。

3. 贷款重组场景:客户在合同期内办理贷款重组业务(含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债务承接等风险缓释措施),担保费退费按月核算,实际担保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退还剩余月份担保费。

2、3场景,由主调业务人员准备相关材料并测算退费数据后提出退费申请,综合财务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主动向客户退还应退担保费。

二、全额退费情形

自保函出具后,若客户因未发生实际用信行为终止合同,由客户向我司书面提出退费申请且提供银行出具的未发生实际用信的证明,公司将全额退还已缴纳的担保费用。

、特殊情况处理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特殊退费申请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决定。  

四、其他要求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各业务主管在业务实操环节须告知公司退费政策及查询方式,确保客户全面知晓请各部门、各办事处严格遵照执行,强化统筹协调与监督检查,保障政策有效落实

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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